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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民办实事丨侮辱诽谤英雄烈士?犯法!

时间:2021-11-17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日前,由韶山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周卫兵出庭公诉的肖某侵害英雄烈士名誉、荣誉案,经韶山市人民法院审理,于11月15日作出一审判决,依法判处肖某管制六个月。 

  经查:2021年5月22日13时许,被告人肖某趁“杂交水稻之父”、共和国勋章获得者、中国工程院院士袁隆平刚因病不幸逝世、举国悲痛之际,为了表达个人诉求,无视公序良俗和道德底线,在其住处使用其昵称“坚持底线”的微信号,先后于 17 时 35 分、19 时 15 分在微信群“白翎村村民信息群”(群员人口数 499 人)内发布2条信息,歪曲事实诋毁、侮辱袁隆平院士,侵害英雄名誉、荣誉。上述微信被微信群成员看到后,引起群内成员强烈愤慨,造成了恶劣社会的影响。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九条之一【侵害英雄烈士名誉、荣誉罪】 

  侮辱、诽谤或者以其他方式侵害英雄烈士的名誉、荣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英雄烈士保护法》第二十六条 

  以侮辱、诽谤或者其他方式侵害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五条 

  侵害英雄烈士等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网络空间不是法外之地,人人都应当警醒,有一些名字应当被永远铭记,有一些精神应当被永世传扬。袁隆平院士对党、国家和人民做出了巨大贡献,侮辱、诽谤的行为无论在道德上还是法律上都应该受到强烈谴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