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韶山市人民检察院适用“刑拘直诉”快速办理机制审理一起危险驾驶案,该案从公安机关刑事拘留到检察机关审查起诉,再到法院判决,仅用时7天,其中,韶山市人民检察院从受理案件到提起公诉仅用时1天。
基本案情:2024年5月30日19时许,康某在驾驶证吊销期间饮酒后驾驶湘C*****小型汽车,途经韶山市工业园区某路段时,发现前方有交警查酒驾,便驾驶车辆掉头,在掉头过程中撞倒执勤交警,往永义方向逃跑,行驶至某集镇路口处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两车受损,之后康某驾车逃离现场。当日22时许,执勤交警将康某及车辆查获,随后将其带至韶山市人民医院抽取血样并送检。2024年6月2日经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康某血液样品中乙醇含量为110.45mg/100ml。
司法履职:康某在韶山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阶段适用认罪认罚,并对自己的行为表示忏悔。韶山市人民检察院根据康某坦白、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及认罪认罚等情节,向韶山市人民法院提出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的量刑建议,韶山市人民法院庭审时予以采纳,康某当庭表示服判。
检察官说法:“刑拘直诉”是指对于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案件,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轻微刑事案件,公安机关经犯罪嫌疑人同意,对其拘留后可以不再提请审查批准逮捕或变更强制措施,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在刑事拘留期限内完成侦查、审查起诉、审判的工作机制。
“刑拘直诉”制度的运用,避免了繁琐的审查批捕程序,不再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逮捕措施,大大缩短了未决羁押期限,推动、督促司法机关快速办案,既充分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又大幅缩短办案周期,实现了公平与效益的统一。韶山市人民检察院将持续深入探索刑事案件繁简分流新模式,加强与公安、法院的协作,不断优化司法资源配置,切实提高刑事案件办理质效。